为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8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成果的范围
1、创业成立已工商注册成功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运营两年以上,并有运营(商业运作)计划书,且在4000字以上的,可用商业计划书作为申请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材料。
2、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获国家级重点资助项目的(团队项目前二名)。
3、在校期间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省级金奖以上或国家级银奖以上的(团队项目前三名)。获国家级学科竞赛(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团队项目前三名,个人项目除外)。
4、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一篇或所发表的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
5、在校期间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和编著。参与著作编写者,需承担30%以上的工作量,并经主编(著)者签字同意。
7、在校期间获国家级及省级大学生科研立项,经结题验收后的成果(论文、设计或研究报告)。
8、在校期间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件及以上,并将创作过程形成4000字的文字说明材料。
9、经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可以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其他成果。
第二条申请及认定程序
1、申请者必须在第七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获奖证书和替代毕业设计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系、部负责人推荐意见。
2、各学院应在毕业论文答辩之前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答辩和认定,根据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评定成绩,并将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
3、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可获得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成绩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评定的成绩为准。
第三条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1、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的成果,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和科学研究项目的相关规定计算,毕业论文(设计)不计算工作量。
2、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科技项目等成果,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其他事项
1、用于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作品(或成果),不再用于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和课外创新创业环节毕业要求学分的支撑材料。
2、严禁一切弄虛作假行为,对于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按《江汉大学学位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3、本办法自2019届毕业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